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朴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芷綺
被 告 黃永龍
上列被告因毀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張芷綺對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219號,被告黃永龍誹
謗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沈芳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