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蔡坤元
被 告 蔡郁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蔡郁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而原告蔡坤元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112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蔡坤元
被 告 蔡郁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4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蔡郁生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7月12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而原告蔡坤元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