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號
原 告 黃乃榮


被 告 陳柏亨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嘉簡字第611號【原案號:112年
度易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