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6號
原 告 謝宗宏
被 告 張佑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謝宗宏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10號,被告張佑誠違
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官怡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