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許章愿

被 告 楊勝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金訴字第三八二號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許章愿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2號,被告楊勝任詐
欺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