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112年度附民字第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士豪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被 告 陳世崇
巨揚起重行即劉嘉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4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世崇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
原告陳士豪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故就被告陳世崇部分,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對被告陳
世崇之雇主即被告巨揚起重行即劉嘉三之請求權基礎,為民
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就被告陳世崇之部
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就被告陳世崇之雇主巨揚起重行
即劉嘉三部分,亦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112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陳士豪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被 告 陳世崇
巨揚起重行即劉嘉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4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陳世崇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1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4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
原告陳士豪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故就被告陳世崇部分,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對被告陳
世崇之雇主即被告巨揚起重行即劉嘉三之請求權基礎,為民
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就被告陳世崇之部
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就被告陳世崇之雇主巨揚起重行
即劉嘉三部分,亦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