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113年度聲字第4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華因犯公共危險、竊盜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
,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判決
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屬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受刑人黃建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公共危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59號、第11923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559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0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76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7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76號 112年度嘉交簡字第976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90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6號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嘉義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嘉簡字第138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