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8號
原 告 曾照恩
被 告 周皇明 嘉義縣○○鄉○○村00鄰○○000號(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