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鈺慈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應
預納郵務送達費4,59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2人,連
同債務人,合計1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計算式:13人×10份×43元-1,00
0元=4,59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
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於更生調解程序時,有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陳報債權
,惟聲請人於本件未列有該債權人,是否有漏列或已清償之
情形,請說明或補正之。
三、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何種工作?平均每月收入若干?及提
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交通工具行照,並陳報是否
有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
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四、聲請人於聲請執行前兩年之收入自陳為:108年及109年均為
入監,收入無等語,惟聲請執行前兩年內必要支出卻自述:
每月支出8,292元(包含電費、瓦斯費、水費、膳食費、交通
費、保險費及生活雜費),請說明聲請人既已入監而無收入
,何以有錢每月支出金額,以及何以支付前開每月支出金額
?並請詳述收入及支出之實際情形。
五、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