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許慧貞

代 理 人 陳國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聲請人在積欠債務之情形下,為何未工作增加收入以
清償債務?並提出11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另請陳報是否有
其他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
、各類政府補助、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
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個人」所有收入款項。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二、請提出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及其財產狀況(最近二年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
報其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及聲請人母親是否有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失業給付、國民年金、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若無任何資料,仍應
以書面說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
其他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請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
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
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
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
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