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嘉義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耀瑞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黃昱凱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偉閔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德謹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登喬
被 告 張育銓
上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黃書妤律師
蔡坤旺律師
追加 被告 張登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4日上午10時35分
,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具狀說明被告對系爭鑑
定報告有意見部分,是否另聲請補充鑑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