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林召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本件為勞動事件,兩造
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故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
勞動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9
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
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調解聲請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