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28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曾于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205元,及其中㈠5
,913元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
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㈡1,878元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㈢1,472元自112年6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6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㈣1,
832元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
算之違約金;㈤16,110元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每
日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