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0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李宇霏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ARTMOONTREE PONGSIT朋西裁定就本
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ARTMOONTREE PONGSIT朋
西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票據法第37條第1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附表所示之本票係記名票據,其受款人為施
純忠,依票據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記名票據須以背書轉
讓,惟本件附表所示之本票並無背書之情事,此有聲請人所
提出之本票原本及影本各1份可參,聲請人既未能證明其票
據上之權利,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50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111年10月10日 66,000元 1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