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912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蘇俔瑋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林鴻梅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
相對人對於本院112年8月8日所為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一、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林鴻梅間因112年度司票字第912號本
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8日裁
定提起抗告。茲限抗告人即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