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廖金樹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月1
4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小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
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上訴不
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可資
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小字第418號第一審
判決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4日提起上
訴,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民事
上訴狀1件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未補具上訴理由書,指
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
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末按法院為小額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1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人應負擔之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112年度小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廖金樹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月1
4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小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又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並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及第436條之25
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否則其上訴即難認為合法。
又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上訴不
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可資
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112年度嘉小字第418號第一審
判決所為之小額訴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7月4日提起上
訴,並未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此有民事
上訴狀1件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今未補具上訴理由書,指
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
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末按法院為小額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1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提起
本件上訴既經駁回,則上訴人應負擔之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