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王雅萍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丁詠純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志調
代 理 人 楊絮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雅萍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
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