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李宗政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劉育辰律師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兼送達代收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宗政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0、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6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
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
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2年8月28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