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31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簡茂榮
簡煜文
簡煜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梨澤花等9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
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112年度補字第317號
原 告 簡茂榮
簡煜文
簡煜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梨澤花等9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
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