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輝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宏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煌
被 告 源隆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源隆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3,274,85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6,86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
五日內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