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嘉義縣東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春福


被 告 高培華即高振宗之繼承人

高偉傑即高振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3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9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4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