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補字第46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
266元,扣除先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7
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