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新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
被 告 百星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凡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3,22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7,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6,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