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3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曉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
5年12月6日遷出國外,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單在卷可
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債權人之
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