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林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6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件支付命令關於第一項(五)違約金起算日「113年7月1日」之
記載,應更正為「112年7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