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楊乃親
債 務 人 曾郭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曾郭玉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麗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6,78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5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50,347元,及自112年3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與自112年4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麗月之遺產
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