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18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佶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成
相 對 人 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
票1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
113年7月16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又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3項、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一定金額記載,文字及數字均屬之,有任一為塗改,皆為本票金額之改寫,核與票據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規定相符。經查,本件聲請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其金額欄關於阿拉伯數字部分經改寫,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屬本票金額之改寫,屬無效票據。是聲請人關於附表㈡之本票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另本件關於附表㈠所示本票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2年1月16日 63,000元 112年2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76 002 112年1月16日 63,000元 112年3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77 003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4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78 004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5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79 005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6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0 006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7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1 007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8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2 008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9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3 009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10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4 010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11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5 011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2年12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6 012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3年2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8 013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89 014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3年4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90 015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3年5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91 016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3年6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92 017 112年2月16日 63,000元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6日 CH293193


附表㈡:        113年度司票字第1187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備 考 001 112年2月16日 數字經改寫 113年1月15日 CH293187 聲請駁回。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