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72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陳家成
相 對 人 游愛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12月1日向相
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
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應遵守票據之文義性
,基於「外觀解釋原則」與「客觀解釋原則」,悉依票據記
載之文字以為決定,不得以票據以外之具體、個別情事資為
判斷資料,加以變更或補充。惟解釋票據上所載文字之意義
時,尚須斟酌一般社會通念及日常情理,並兼顧票據有效解
釋原則,就票據所載文字內涵為合理之觀察,而非嚴格拘泥
於所用之文字,始不失其票據文義性之真諦(最高法院93年
度台抗字第733號裁定參照)。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
編號005(票號:WG0000000號)及編號006(票號:WG000000
0號)之本票,其發票日之年份分別記載為「中華民國2021
年」及「中華民國2022年」,而西曆與國曆常有混用情事,
依一般社會通念,就本票文字之內涵為合理之觀察,應認附
表編號005之本票所載「中華民國2021年」實為「西元2021
年」,亦即民國110年;而附表編號006之本票所載「中華民
國2022年」實為「西元2022年」,亦即民國111年。是附表
編號005、006之本票仍屬有效票據,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72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0年4月29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日 TH882963 002 110年8月30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日 WG0000000 003 110年8月30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日 TH129777 004 111年8月5日 27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日 WG0000000 005 110年8月20日 (原記載中華民國2021年8月20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日 WG0000000 006 111年4月15日 (原記載中華民國2022年4月15日) 1,03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2月1日 WG0000000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