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楊阿月


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昀儒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阿月自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
清冊,以書面向債權人請求前置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
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
新臺幣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
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
實,業據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玉山
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影本、郵政存簿
儲金簿影本等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3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132號卷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
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