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陳麗霞

代 理 人 丁詠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亭嘉

附表: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實際住居所為何?其生活重心在新北市淡
水區或嘉義?(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勞保職保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身份證及執行命令等資料,聲請人係投保於新
北市汽車洗車工職業工會、戶籍地為新北市淡水區,並經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執行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中,調解卷第29、
34、35頁,聲請人工作及生活重心似均非本院管轄區域)。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勞工退休金每月11,068元之相關
入帳資料。
三、財產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任何汽機車,若有,請提出行照影本,
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若無,亦請以書面陳報之

四、收入方面:
請陳報聲請人除每月領取勞工退休金11,068元外,是否有其
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
請說明之。
五、補助部分:
請陳報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入戶、
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
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
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1年7月1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
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七、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提出聲請人目前遭台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附件八之執行
命令)之新光人壽保險之保單資料與目前已得領取之保險給
付或解約金及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資料。
(三)請陳報聲請人除遭強制執行之新光人壽外,有無投保其他任
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
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
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
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
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
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
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
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
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
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
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
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
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3年7月9日止)財產變動
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
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
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