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3年度補字第3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9號
原 告 王瑋麟
被 告 莊哲嘉即海豚潛水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6,3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84
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