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0年度嘉訴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科賜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雲龍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冠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8,04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