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小字第10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101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游鎮銘
被 告 林建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834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一民事起訴狀及附件
二本院111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