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8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徐敏

相 對 人 蘇聖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位於臺南市北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 紙可憑,且本件依原
告所述之侵權行為地亦是在臺南市新市區。是本件之管轄法
院,應為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
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