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4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文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
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4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文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
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42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