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字第2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281號
原 告 張晴佩
訴訟代理人 黃竑升即黃祺文

被 告 游惠文


義典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村
訴訟代理人 葉坤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