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字第39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佳卉
訴訟代理人 劉瑞豐
林威融律師
翁千惠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曾美宜
訴訟代理人 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言詞辯
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