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字第53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徐鳳英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9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965元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1年度嘉簡字第530號
上 訴 人 徐鳳英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2
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8,298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965元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