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原 告 林居福
林家鈺
林啓元
林啓瑞
共 同 楊漢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嘉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
號),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
,原告林居福、林家鈺、林啓元、林啓瑞請求精神慰撫金共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部分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
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
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33,046元,前揭非因犯罪而受損害
部分金額合計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1年度嘉簡字第621號
原 告 林居福
林家鈺
林啓元
林啓瑞
共 同 楊漢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嘉鴻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
號),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與卷附刑事判決互核
,原告林居福、林家鈺、林啓元、林啓瑞請求精神慰撫金共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部分之原因事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
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
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33,046元,前揭非因犯罪而受損害
部分金額合計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