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字第70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02號
原 告 甲(個人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 乙(甲之父,個人資料詳卷)
人
丙(甲之母,個人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駿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裁
定移送,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查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追加闕佳宜為被告,請求被告蕭駿
瑋、闕佳宜連帶給付1,991,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1年度嘉簡字第702號
原 告 甲(個人資料詳卷)
兼法定代理 乙(甲之父,個人資料詳卷)
人
丙(甲之母,個人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慧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駿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裁
定移送,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元。查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追加闕佳宜為被告,請求被告蕭駿
瑋、闕佳宜連帶給付1,991,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8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