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字第88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83號
原 告 嚴素昭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
被 告 張湘和
訴訟代理人 林展鴻
被 告 工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瑞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被 告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
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
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
。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
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
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原告對各被告之請求
,案情繁雜,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5,7
21,825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51倍
以上,兩造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
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