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嘉簡字第9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70元,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
定、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則其
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111年度嘉簡字第97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
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770元,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
定、送達證書、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從而,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則其
訴即欠缺必備之程式而不能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