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1年度朴簡字第19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朴簡字第198號
原 告 何玉女


被 告 陳茲蓉

訴訟代理人 謝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5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