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0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猷(起訴狀誤載為「張富猷」)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071號
聲 請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富猷(起訴狀誤載為「張富猷」)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