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26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官俊榮
相 對 人 官淑琴

訴訟代理人 官淑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移
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民事訴訟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於該案與本案具有高度同質性,為了使審理較為完整且一致,避免兩造奔波兩地之身心負擔,因此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二、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人主張的侵權行為地在
嘉義市,依照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故原告聲請移
轉管轄,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