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6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66號
聲 請 人 黃信偉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泳璇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61,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