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8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
載正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依被告戶籍資料,被告為未成年人,請到院閱卷,並提出記
載正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