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小字第3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3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吳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112年度嘉小字第3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吳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