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小字第3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3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吳鴻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6月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