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小字第3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徐崇維
被 告 張耀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