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嘉小字第34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徐崇維
被 告 張耀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112年度嘉小字第34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徐崇維
被 告 張耀章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