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2年度嘉小字第5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536號
原 告 林俊良
被 告 林東暉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96號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9,978元,及自112年6月26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